标  题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州市红旗渠灌区农业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2-2025-00058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林政办〔2024〕24号 发布日期 2024-12-23
有 效 性 有效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州市红旗渠灌区农业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4-12-23 10:16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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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红旗渠灌区农业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良好运行,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进一步探索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的长效机制、规范农业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灌区农业用水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旗渠灌区范围内使用红旗渠灌溉的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工作,水费征收对象为红旗渠供水范围内的所有农业灌溉用水户。

第三条  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灌区灌溉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灌溉用水秩序,制定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合理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第四条  各农业用水户(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要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在核算农业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作物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实行分类水价和分档水价制度。试点区域收费标准暂按《林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红旗渠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农业水价(试行)的通知》(林发改2023165号),其余区域仍执行《中共林州市委 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旗渠灌区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林发200516号)规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收缴农业用水价格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业水费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对农业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给予奖励,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各类用水定额按照《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958-2020)规定执行,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用水定额,超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定额20%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超额累进加价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水费收缴

第七条  农业水费收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红旗渠灌区服务中心负责收取骨干工程水费。各用水组织负责用水户的水量分配,并负责向用水户收取终端水费。林州市财政局设立农业水费专户,对农业水费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农业水费收缴按照计量的用水量交费。各用水组织根据每一灌溉周期用水户用水量及时收取水费;红旗渠灌区服务中心每月初核算上月水费,向各用水组织开财政统一的水费票据。各用水组织可通过手机APP或网点缴纳水费。

第九条  各用水组织建立水量、水价、水费公示制度,在每一轮灌水后,公开发布本轮次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等信息,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农业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针对红旗渠灌区服务中心设立财政专户收缴水费,专款专用;各用水组织要设立专账,对收缴和使用水费单独核算,严格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水费。

第十一条  农业水费的支出范围:原水水费;农田水利设施专职管护人员工资;骨于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十二条  各用水组织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农业水费。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各用水组织将农业水费的收取和支出明细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州市红旗渠灌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及国家、省级的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发布前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