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十条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进一步支持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帮扶房地产企业纾困,实现“稳地价、稳房价、 稳预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一、实施购房补贴
购买发文之日起新开发项目的商品住宅,属于首套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总价款1%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购买商品住宅同时购买车位的,给予3000元补贴。不重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
二、实施人才购房补贴
在人社部门取得“人才服务一卡通”,引进到我市工业、建筑业、文化旅游业三大主导产业及其他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社保(不含补缴)的人员,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房补贴12万元,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购房补贴5万元,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技师购房补贴3万元。(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
三、实施契税补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购房契税的,给予已交契税20%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金额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引进人才、生育二孩或三孩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二)放宽贷款条件。缴存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取得的土地,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可下调至起始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成交后1年内分期缴纳。但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须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前缴清。(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合同约定逾期未缴清的,依法收回相关证件。
六、分批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取得的土地可申请分批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首次交纳不低于60%,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足额交纳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并收取罚息。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产事务中心)
七、优化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比例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未进行土地出让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按0.8位/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建筑设计方案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车位标准进行审批。
(二)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在编制控制性详细 规划时按照“不小于0.8位/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标准进行编制、报批。(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 、公建设施和配电房建设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一)对于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建设施,在建筑方案审批时,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二)项目中地上建设的配电房(配电室、变电室、开闭所 等)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建成后,由项目开发企业无偿移交供电公司进行管理。(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 、分类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市房产事务中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A、B、C三级差异化监管模式。
(一)A级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楼盘预售监管账户按项目监管总额的3%作为重点监管资金留存。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法定税费等工程建设合理用款应拨尽拨,不受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额度限制。
单个项目的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留存上限前,可安入账金额的95%申请拨付使用,剩余5%作为重点监管资金留存。
(二)B级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楼盘预售监管账户按项目监管总额的5%作为重点监管资金留存。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法定税费等工程建设合理用款应拨尽拨,不受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额度限制。
单个项目的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留存上限前,可安入账金额的95%申请拨付使用,剩余5%作为重点监管资金留存。
(三)C级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按照《林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林政办[2015]125号)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监管。
问题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仍由各问题楼盘工作专班或工作组具体负责(责任单位:房产事务中心)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信用等级分类监管。(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产事务中心)
十、其他优惠政策
鼓励镇、街道办事处邀请房地产企业参加土地竞拍,土地竞拍成功的,给予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奖补。(责任单位:财政局、建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