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保证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灌排工程运行可靠性及效率,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灌溉、防洪、排涝等综合效益,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三条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组织领导,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评估管护工作。农田水利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等。
市水利局:负责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推广节约用水。
第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根据“谁受益、谁管护”确定。
(一)农田水利设施由接受移交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负责实施管护主体责任。
(二)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田间工程项目,优先由该承建新型经营主体取得该区域的土地经营权后作为管护主体,负责实施管护主体责任。若新型经营主体未取得该区域的土地经营权,则由接受移交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负责实施管护主体责任。
第五条 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积极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
(一)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自愿成立管护组织,负责统一管护农田水利设施。
(二)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征求受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
第三章 管护模式
第八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的监督。
(二)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将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的监督。
(三)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水利设施,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的监督。
(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第四章 管护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管护标准
(一)沟渠工程。沟渠畅通,无乱占,沟渠内无漂浮物,无垃圾,无有害水生植物;无乱填乱挖,乱垦乱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
(二)灌排泵站。泵站运转正常,进出水顺畅;主体结构完好,泵房、流道、进出水池等附属设施整洁,不存在流道、进出水池堵塞、淤积现象;无设备损坏和被盗现象。
(三)涵闸。闸门应能自由开启和关闭,基本无漏水,涵管无淤塞;桥梁主体结构完好,螺杆、启闭机等设备运行良好,无损坏和被盗现象。
(四)塘坝。坝顶、坝坡平整清洁,无积水、杂草、杂物等,泄水建筑物排水顺畅,输(放)水建筑物管(洞)身及出口结构、防渗设施完好,塘区水面整洁。
(五)农桥。桥梁主体结构、栏杆及扶手、荷载标志完好,桥梁与两端道路应衔接良好,保证正常使用;桥面清洁,无杂物、广告、污泥等,泄水孔畅通,桥下无堵塞淤积。
(六)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工程运行情况良好,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淤积、堆放、污损现象。
(七)灌溉用水无较明显浪费现象,灌溉用水配水得到较好协调,用水矛盾明显减少。
第十条 管护要求
(一)沟渠管护。对管理范围内各类乱垦乱种行为进行有效劝止和铲除,对堆草垛、放杂物等及时清理;对管理范围内随意开挖、垦种、搭建、取土等行为及时制止、清理或封堵;对渠道内的阻水杂物、高杆作物、有害杂草等进行及时清除;对破坏灌排水系、随意浪费灌溉水的人及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维护好渠道各类建筑物。及时清除管护范围内的各种垃圾和有害漂浮物、水草;制止向沟渠内抛入稻麦秸秆、设置障碍物等阻碍渠道行水的行为。对无法清理、拆除的要及时上报。
(二)灌排泵站管护。负责泵站机、泵的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开机前检查电路、机泵是否良好,能否正常运行;泵站运行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注意观察仪表、机泵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电、机、泵有问题,要立即停机并即时汇报,不得带病运行;保持泵室内外的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发现有偷盗现象及时上报,并及时了解线索。
(三)涵闸管护。根据灌排要求及时启闭闸门,定期对闸门、启闭机进行除锈、涂油处理,对涵管进行疏通,以免淤塞。检查涵闸、闸门启闭情况,保证其安全运行,发现损坏及时上报。属人为破坏的,及时了解线索,并要求破坏人自行修复或给予一定赔偿。
(四)塘坝管护。根据需水要求及时启闭输(放)水建筑物,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应及时清除山塘管理范围内的荆棘、杂草、杂物等,保持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整洁。及时消除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破损和损坏,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和正常运用。
(五)农桥管护。注意观察主体结构、栏杆及扶手、荷载标志,发现损坏及时上报。桥梁两端连接段损坏,土质地坪要及时恢复,水泥等硬质土坪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一定修缮措施。桥面清洁,无杂物、广告、污泥,泄水孔无堵塞现象,桥下无堵塞、淤积现象。发现超载通行车辆及时制止。属人为破坏,及时了解线索,并要求破坏人自行修复或给予一定赔偿。
(六)其他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及时清除污泥、杂物等,保持工程清洁,定期疏通涵管。定期检查工程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如有损坏及时上报,属人为破坏,及时了解线索,并要求破坏人自行修复或给予一定赔偿。
(七)灌排水服务。对灌溉工程,协助灌区做好灌溉服务,按灌区灌溉用水轮灌时间表的安排,及时开关相关口门,或开泵提水,引导群众及时引水灌溉,做好管理区域范围内灌溉用水的协调配水工作,协调好组与组、户与户之间的用水矛盾。对排涝工程,通过科学调度、合理管理,及时开泵抽水,争取最大程度减轻水涝灾害。
第五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管护资金主要由水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等组成,财政部门将管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充实管护资金。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材料、设备采购、修理费用等,群众投劳部分不计入其中。管护资金综合渠道长度、渠系建筑物数量等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对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和维修养护管理成效显著的管护主体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运行管理、经费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管理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维修养护管理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要从严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林州市红旗渠灌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