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林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17-12-29 15:52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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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政〔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林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林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原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阳市发改委《关于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在2007年《林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林政〔2007〕25号)的基础上,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制定年度征收计划及操作规范并负责实施。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北至鲁班大道、南至天平大道、西至王相路、东至学院路及以上道路外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及农村居民、客运车辆及货运车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本细则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包括清扫、收集、转运、运输及处理费用)。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每户每月2元(包括从环卫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的费用以及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包括小区内垃圾清扫和从垃圾投放点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的费用);暂住人口(含建筑施工队)每人每月1元。

  (二)市直党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元(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林单位:每人每月1元(含临时人员,统一由单位缴纳)。

  学校(包括教职工、学生):各类职业培训学校每人每月1元。

  医疗机构:按住院床位计收,每床每月2.5元(由医院缴纳)

  (三)企业单位(含金融企业):按单位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1元。

  (四)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餐饮业:每平方米每月1元。

  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网吧、洗脚房、台球厅、照相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房、茶馆等):每平方米每月1元。

  经营性门店(除餐饮业、娱乐服务业外):实行分段累进计收,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6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4元;5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3元。

  旅店业:按住宿床位每床每月5元(按70%住宿率计收)。

  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实行分段累进计收,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6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4元;5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3元。

  其他(含停车场、洗车场、加油(气)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元。

  同一征收对象,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按上述标准分项征收。

  (五)市区摊点按下列标准征收:早夜市摊点五张桌子以下(含五张桌子)按每摊位每月50元收取;五张桌子以上的每增加一桌每月加收20元。流动摊点每摊点每日征收2-5元。

  (六)候车室:每平方米每月1元。

  客运车辆:按核定座位计收,每个座位每月0.5元。

  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吨每月1.5元。

  (七)建筑垃圾、渣土:以吨为单位,每吨5元(不含清运费)。

  (八)经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批准同意,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场的,每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40元。

  (九)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民政局的合法证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企业停产期间和破产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为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性门店、各类市场、各类摊点的征收;城中村、居民楼院的居民户、暂住人口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征收;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委托市交通局征收。各部门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在征收垃圾处理费时应主动出示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刷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各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日常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工具费、材料费、燃油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员工资、税金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颁布的《林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林政〔2007〕2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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