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的通知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1-02-04 12:31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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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的通知

 

林自规﹝2021﹞3号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根据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特制定本通知。

—、指导思想

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权登记和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切实执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机制和“有错必纠、有损必赔”的纠错机制,建立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科学合理防范登记风险,保证登记业务安全。

二、适用范围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适用本制度予以矫正和赔偿:

(一)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造成错误的,经司法或仲裁裁定由登记机构先行赔偿或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的;

(二) 因使用共享数据引起的登记错误,给实际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或有土地证无房产证,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引发登记错误,经司法或仲裁裁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四) 通过刷脸办、掌上办等创新登记渠道办理登记业务,因系统程序安全问题导致登记错误的。

三、错误登记纠正和损失赔偿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错误或损失的,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纠正和赔偿:

(一)纠错登记 

1. 依申请更正登记。由于登记造成的错误,当事人同意更正的,由当事人通过“绿色通道”申请更正登记,即时办结,减少对权利人造成的不便;

2. 依职权更正登记。当事人不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可以依职权更正登记。但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3. 嘱托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文书,按照嘱托内容办理相应的登记业务。

(二)损失赔偿

由于登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登记机构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对权利人予以赔偿;属于登记赔偿保险范围的,依据保险法相关条款及保险规定,由合作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四、赔偿程序

(一)申请

当事人同意以更正登记予以纠正错误的,应配合提交更正登记申请材料,直接由窗口受理。

(二)登记机构核实

登记机构接到申请纠正和赔偿的材料后,由登记机构进行核实情况,分清赔偿类型,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确定赔偿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三)保险公司理赔

按照登记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登记机构主动与保险公司对接,商定相关赔偿事宜。

(四)追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对造成登记错误赔偿的行为进行追偿。

五、相关要求

(一)申请将登记错误赔偿费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不动产价值较大,登记错误赔偿金额较高,登记机构应及时向政府汇报,确保登记机构经费来源及赔偿能力得到保障,积极争取将登记错误赔偿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二)探索建立登记错误赔偿保险机制。因不动产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登记赔偿风险逐渐增大。建立不动产登记保险制度,防范和分流登记风险,选定保险机构十分必要。要尽快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合作保险机构,积极建立登记错误赔偿保险。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将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市的登记错误赔偿机制,防范登记风险,建立起必要的安全保障。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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