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场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5-03-13 08:04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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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林州市某铝制品厂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5月13日,我局接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交办的举报单。2024年5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确认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宣传页面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的相关专利权为终止状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林州市某卫生院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16日,我局在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专项检查时,在某卫生院住院部护士站“压缩空气式雾化器”2台,其中有1台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1台、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林州市某养生保健服务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经营中针对老年人进行讲座式虚假宣传,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吸引群众到店内观看相关短视频、幻灯片等相关产品介绍,该产品介绍足以误导观看人员认为所销售的产品有疾病治疗预防的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林州市某汽配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从其他公司以顶账方式收购叉车二台在店内使用,至2024年3月6日我局检查时仍在使用。上述叉车投入使用前未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使用过程中也未进行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1000的行政处罚。

  5、林州市某生活超市使用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2024年8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TM-30Ab”型条码打印计价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某物业公司林州分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3年9月12日,我局接《林州市行政专线受理事项交办单》,反映某小区物业以每度0.2元向商户收取电费维护费问题。经核查,当事人2022年全年在电费中加收服务费价款3245元;2023年1月至11月在电费中加收服务费价款8296.3元,合计加收服务费11541.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41.3元、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7、林州市某百货门市部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摆放的“皮皮狗”儿童草莓润肤霜化妆品1盒超过使用期限,7盒同名同样产品刮去使用期限,货值金额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8盒、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8、林州市某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责令其改正;2024年9月10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抽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9、林州市某服装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2日,我局接信访件,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NIKE”鞋、“adidas”鞋经过鉴定,确认为侵犯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600元,违法所得共计18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10元、没收侵权“NIKE”鞋20双;“adidas”鞋20双、罚款14400元的行政处罚。

  10、林州市某娱乐部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4年11月20日2时左右,公安机关巡查时发现该单位内有3名未成年人在该店内饮酒,于2024年11月21日移交我局处理。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未尽身份审核义务,接待3名未成年人,并于2024年11月20日凌晨1时左右向未成年人出售24瓶‘美国动力牌’苏打酒(进价1.20元/瓶),微信收款88.00元,违法所得8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8.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