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安林原当场罚决字〔2025〕 0009号
|
占用堵塞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
林州市原康镇**烟酒百货门市部 |
警告 |
2025年4月22日 |
安阳市林州市原康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原当场罚决字〔2025〕 0009号
□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林州市原康镇***烟酒百货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
经营者姓名:景**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410*************
住址: 林州市原康镇***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
你(单位) 于2025年4月 22日10时检查时,存在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72项赋权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68项“裁量阶次:无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元。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景** 电 话: 2025年4月22日
行政执法人员:尚力 执法证号: 16050597605 2025年4月22日
行政执法人员:杨丽芳 执法证号: 16050597612 2025年4月22日
林州市原康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