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卫医罚﹝2021﹞4号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林州市桂林镇张街村赵儒生内科诊所 |
罚款7000 |
2021-5-24 |
2. |
林卫医罚﹝2021﹞5号 |
非医师行医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郭军燕 |
罚款11000 |
2021-5-24 |
3. |
林卫医罚﹝2021﹞7号 |
非医师行医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李海贤 |
1、没收器械 2、罚款11000元 |
2021-5-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医罚〔2021〕4号
联系电话:***********)
地址:林州市*****村 林州******内科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一、使用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32209473541244501);2、取证材料1份(编号:2021032209473541244501);3、***出具的中药饮片电子处方复印件1份;4、林州******内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5、***、***、***3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的《询问笔录》2份(共4页);7、***、***2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5页);8、***的《医师执业证书》、内科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刃针技术《结业证书》、全科医学适宜技术系列《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9、***的《护士执业证书》、《护理职业资格证书》、《中药药剂职业资格证书》、《西药药剂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10、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11、***提供的举报材料1份(共4页);12、《河南省*******医院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13 、《*****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1份(共36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由于你单位任用***、***两人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中医内科、针灸科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32209473541244501);2、取证材料1份(编号:2021032209473541244501);3、***出具的中药饮片电子处方复印件1份;4、林州******内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5、***、***、***3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的《询问笔录》2份(共4页);7、***、***2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5页);8、***的《医师执业证书》、内科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刃针技术《结业证书》、全科医学适宜技术系列《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9、***的《护士执业证书》、《护理职业资格证书》、《中药药剂职业资格证书》、《西药药剂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10、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11、***提供的举报材料1份(共4页);12、《******医院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13 、《******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1份(共36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由于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你单位开展中医内科、针灸科诊疗活动的收入登记,所以无法查实其累计收入。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以上两项,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或 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医罚〔2021〕5号
被处罚人:***性别:*;民族:汉;出生:**年*月*日;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20年12月27日在林州市****诊所给患者***进行针灸治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编号:2021032209473541244501);2、取证材料复印件1份(编号:2021032209473541244501);3、***出具的中药饮片电子处方复印件1份;4、林州*****内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5、***、***、***3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的《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共4页);7、***、***2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共5页);8、***的《医师执业证书》、内科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刃针技术《结业证书》、全科医学适宜技术系列《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9、***的《护士执业证书》、《护理职业资格证书》、《中药药剂职业资格证书》、《西药药剂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10、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11、***提供的举报材料复印件1份(共4页);12、《*******医院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13 、《********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1份(共36页)。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属非医师行医行为,参照《河南省卫
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4)既未取得医师资格,又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处罚标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为执业医师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或 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医罚〔2021〕7号
被处罚人:*** 性别:*;民族:汉;出生:****年*月*日;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21年2月至2021年3月23日在林州市*********一处民房内设置诊疗场所,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32310222641244501);2、取证材料1份(编号:2021032310222641244501);3、2021年3月23日***的询问笔录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文号:林卫医证保决[2021]0323—201号)载明的物品;5、***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 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属非医师行医行为,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4)既未取得医师资格,又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处罚标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为执业医师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决定予以你:1、没收器械(详见林卫医证保决[2021]0323—2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