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1-07-02 21:40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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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林卫传罚﹝2021﹞2号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林州市开元区水车园行政村刘变林卫生室

1、警告
2、罚款2600元

2021-6-30

2. 

林卫医罚﹝2021﹞9号

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案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李燕林

警告

2021-7-2

3. 

林卫传罚﹝2021﹞4号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林州市城郊乡桑园行政村莫卫增卫生室

1、警告
2、罚款1500元

2021-7-2

4. 

林卫传罚﹝2021﹞5号

购进的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

林州市合涧镇大付街行政村卫生所

罚款1000元

2021-7-2

5. 

林卫传罚﹝2021﹞6号

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林州市合涧镇辛安行政村李燕林卫生室

罚款1300元

2021-7-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医罚[2021]9号

被处罚人:*** 性别:

被处罚人:*** 性别:*;民族:汉;出生:****年*月*日;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地    址:林州市***行政村***卫生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完成处方调剂后,未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52010024441242601);2、《取证材料》1份(编号:2021052010024441242601);3、2021年5月26日***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4、林州市***行政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5、***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7、***2021年5月20日开具的处方复印件1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的规定。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处方管理办法)”,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或 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1〕2号

被处罚人:林州市开元区水车园行政村xx 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xx         

性别:女 年龄:59岁  民族:汉         

住址:河南省林州市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地    址:林州市水车园村

 

一、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着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42710060941245201);2、取证照片4张(编号:202104271006094124520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4、刘变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5、刘变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6、刘变林询问笔录1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的相关规定,该违法情形属于:“(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二、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使用的医用棉签未标明开启时间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42710060941245201);2、取证照片4张(编号:202104271006094124520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4、刘变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5、刘变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6、刘变林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国卫办医发〔2013〕40号)》中的以下规定:“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的相关规定,该违法情形属于:“(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或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1100元 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以上两项合并,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2600元整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或 林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1]4号

被处罚人:林州市城郊乡******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莫**;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19**年**月**日;住址:河南省林州市*****************号;公民身份号码:410***************;电话:13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

地    址:林州市*************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51316445641243101);2、《取证材料》1份(编号:2021051316445641243101);3、2021年5月25日莫**的《询问笔录》1份;4、林州市城郊乡桑园行政村莫**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5、莫**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6、莫**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或 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1]5号

被处罚人:林州市合涧镇******卫生所(法定代表人:王**;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19**年**月*日;住址:河南省林州市************号;公民身份号码:410***************;电话:15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

地   址:林州市**************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购进的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52015525741245201);2、《取证材料》1份(编号:2021052015525741245201);3、2021年5月24日王**的《询问笔录》1份;4、林州市合涧镇大付街行政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5、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6、王**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消毒管理办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或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未掌握消毒知识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或 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1]6号

被处罚人:林州市合涧镇*************卫生室(法定代表人:李**;性别:女;民族:汉 ;出生:19**年*月**日;住址:河南省林州市*******************号;电话:159********;公民身份号码:4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  

地    址:林州市************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5月20日上午,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林州市合涧镇辛安行政村李**卫生室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治疗室发现使用中的碘伏消毒液未具体标明失效日期。2021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未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同时更换灭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的要求,存在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52010302041243101);2、《取证材料》1份(编号:2021052010302041243101);3、2021年5月26日李**的《询问笔录》1份;4、林州市合涧镇辛安行政村李**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5、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6、李**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消毒管理办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或 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