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卫传罚〔2025〕3号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林州桂园付华杰中医(综合)诊所 |
1、警告 |
2025-4-1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5﹞3号
被处罚人:林州桂园***中医(综合)诊所(地址:林州市*****;联系电话:13 7*****00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付**;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19** 年 ** 月 ** 日;住址: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公民身份号码:410521**********;《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 PDY13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林州桂园***中医(综合)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 1份(编号:2025032711174641244501);
2、《取证材料》 1份(编号:2025032711174641244501);
3、付**的《询问笔录》1份;
4、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付**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6、付**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7、付**的《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8、管**的《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 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 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 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 器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 15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 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