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4〕43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改革,简化补助申请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具体“先打后补”规模场实施范围按照《林州市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执行。
二、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15日)。及时召开推进“先打后补”工作专项会议,发放告知书、广泛宣传“先打后补”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知晓率达到100%。
2、统一申报时限(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30日)。规模养殖场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牧运通”上进行注册申报和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时间,乡镇管理员和县级管理员将不予审核。
3、统一补助时限(2024年1月1日-2025年3月10日)。规模场在规定时间段内可在“牧运通”上于2025年3月10日前进行补贴申请,乡级管理员和县级管理员对2024年参加“先打后补”的规模场进行补贴审核。
三、补助标准
(一)补贴病种
按照《林州市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执行。
(二)相关补贴标准
1.补贴计价标准。参照省级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口蹄疫1元/ml,高致病性禽流感0.3元/ml,小反刍兽疫0.6元/头份,布病0.5元/头份。
2、补贴畜禽数量。符合“先打后补”申报条件的规模场通过“牧运通”程序注册,规模猪场以能繁母猪存栏量、生猪出栏量(以产地检疫数量计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之和来计算;免疫肉牛、羊、禽数量,以每个核定年度的产地检疫数量计数。免疫奶牛、种畜禽和蛋禽数量,以每个核定年度存栏数量计数,上述数据分别与“先打后补”系统核定的养殖场户“免疫录入”的免疫畜禽数量比较,取最小值核定免疫计数。
3、疫苗用量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测算。
①口蹄疫。生猪按每年每头使用O型或O-A型口蹄疫灭活疫苗4ml,若使用合成肽疫苗用量减半,出栏仔猪用量减半,生猪无害化处理数量疫苗用量减半。
肉牛、奶牛按每年每头补贴4ml;羊按饲养量每年每只补贴口蹄疫疫苗2ml。
②高致病性禽流感。蛋鸡、种鸡、蛋鸭、蛋鹅按每年每只补贴禽流感灭活苗1.5ml;肉鸡、肉鸭、肉鹅按照出栏量每年每只补贴1ml。
③小反刍兽疫。羊每年每只使用疫苗1头份。
④布鲁氏菌病。羊每年每只使用布病疫苗2头份;牛按饲养量每年每头使用布病S2株疫苗5头份
4、计算方法
根据连续全饲养周期和非连续全饲养周期分别进行测算,并适时调整。同批次畜禽免疫单一病种疫苗年度补助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连续全饲养周期畜禽补助金额(元)=疫苗补助价格(元/毫升)×免疫剂量×免疫计数。
非连续全饲养周期畜禽补助金额(元)=疫苗补助价格(元/毫升)×免疫剂量×免疫计数。
四、优化免疫评价
1、监督抽检,强化效果评价。以县级动物疫控机构监督抽检为主、省市级飞行抽检为辅,通过制定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春秋季防疫检查、专项监测等方式,强化“先打后补”场户强制免疫效果的抽检。
2、开展自评,优化监测方式。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监测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养殖存栏数量达到猪5000头、牛1000头、羊2000只、禽50000只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通过自建实验室或者委托第三方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自评,1个年度至少提供1次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并对检测评价真实性负责。自建实验室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由各省辖市组织开展比对和认定。
3、抽检评价,确保免疫效果。由疫控机构或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结合春秋防开展抽检评价,全年抽检比例不少于25%,并明确专人于采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录入“先打后补”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并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补免所需疫苗费用由养殖场户承担。补免后抗体检测仍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免的,不予发放本年度补助资金。
五、经费管理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畜禽饲养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和养殖场户共同承担。
按照“谁免疫、补给谁”的原则,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及时将“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养殖场(户)。养殖主体是个人的,通过“一卡通”方式进行发放。
六、落实主体责任
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全面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实现“谁生产谁负责,谁养殖谁防疫,谁受益谁付费”。给予补助只是支持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的手段之一,不是“兜底服务”。严格“先打后补”工作的资质审核,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要严格产地检疫,严查免疫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压实第三方强制免疫服务主体相关责任,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疫苗采购使用等合法合规。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监测、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疫苗、倒买倒卖疫苗以及在申请“先打后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取消其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领导,提升服务
1、加强领导,提高站位,切实加强对“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并完善实施方案,安排专班专人负责。
2、广泛宣传,开展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先打后补”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及时将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操作程序等政策内容进行专题培训,指导规模养殖场户熟悉“先打后补”流程,熟练掌握线上操作。确保基层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应知尽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妥善处理困难问题。
3、公平公正,及时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祭“先打后补”场户和补贴金额,做到“先后后补”免疫补贴明晰化,谁免疫谁受益。
4、创新机制,多元服务。创新工作机制,利用现有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等,引导培育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承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服务工作。指导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与养殖场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服务质量、技术要求以及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对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实施集中免疫,整合带动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参与“先打后补”。
5、畅通疫苗渠道,健全机制。贯彻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强化市场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日常监管,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等环节决定性作用,健全疫苗销售网络,畅通疫苗供应渠道,鼓励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增加强制免疫疫苗经营范围,支持疫苗经营企业经营强制免疫疫苗。允许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疫苗生产企业或相应疫苗经营企业自主选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选购的疫苗毒株必须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养殖场户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林州市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