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国家举办,具有保障水平较高、参保缴费便捷等优点。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高
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可以一直领取到去世,而且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只增不减”,每年会调整增资,可以使老年得到稳定可靠保障。
2004-2023年,全国连续十九次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832元,有效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
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并实行社会统筹。国家承担的责任体现在对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都实行税前列支。
(一)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有的地区以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文件规定,河南省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6%,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缴费基数的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合计比例共24%。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目前,我市养老保险征收办法如下:养老保险费月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例如:2022年7月-2023年6月期间缴费基数以5681元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最低缴费基数3409元(60%),最高缴费基数17043元(300%)。
以最低缴费基数3409为例计算,每月缴纳681.8元,其中计入国家统筹409.08元,计入个人账户272.72元。
以最高缴费基数17043为例计算,每月缴纳3408.6元,其中计入国家统筹2045.16元,计入个人账户1363.44元。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最低和最高区间内选择缴费额度。
三、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缴费年限条件。
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5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工龄统称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年龄条件。
1.正常退休: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此项政策国家正逐步收紧)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退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以上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4.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休业务办理流程
(一)企业职工退休业务办理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到林州市人社部门申报办理退休,从办理退休待遇结算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办理正常退休的职工提前一个月到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报,退休当月经人社部门审查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即可办理退休待遇结算。
2、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提前两个月到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报,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每季度集中到安阳市人社局审核。
3、申报办理病退的职工,每年1-2月到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办理病退或退职。
4、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于达到退休条件的当月到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窗口申报办理退休。
5、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业务办理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45号)规定:
1.曾在我省原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 20 号)下发之前依法与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0周岁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劳社部发 〔2001〕 20号文件印发时间为2001年12月22日。
2. 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10年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缴费2年以上的 (含24个月),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转为按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后申请办理退休时,其最后一次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连续2年以上(含24个月)的,可按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五、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结算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 29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等规定,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
养老金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累计缴费时间越长,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多;缴费水平越高、退休时间越晚,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多;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参加工作时间越早,视同缴费时间越长,过渡性养老金越多。
六、企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办法
企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一款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一款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合称遗属待遇)的计发办法
2021年9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1) 18号)规定,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退休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大约5000元左右)
(二)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以退休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其中最高发放月数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的(含15年)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举例说明:
某退休人员1944年6月出生,1966年10月参加工作,2004年6月退休,2023年2月去世,缴费年限37年9个月,已领取基本养老金18年8个月。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07元。
该退休人员缴费年限37.75年,其最高发放月数为24个月;已领取基本养老金18.67年,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24-18.67=5.33月(小于9个月);因此其抚恤金发放月数为9个月。
(1)丧葬补助金:3207X2=6414(元)
(2)抚恤金:3207X9=28863(元)
遗属待遇合计:6414+28863=35277(元)
八、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方法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 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 107号)等规定,离退休人员每12个月、企业供养直系亲属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河南社保”微信公众号、“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和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官网等渠道,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超期未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规定暂停发放其社会保险待遇,待认证成功后,再恢复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
九、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为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与人社养老[2010] 1号)等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二)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互转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
2.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
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12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经本人申请转移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的。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参保人员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办理转入手续。(目前,由于软件系统限制,我市无法实现转移。)
2.参保人员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专业干部和军队复原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的“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或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由参保单位或本人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安置介绍信》,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有关信息和资金无误后办理关系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