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危化202543 |
违规加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林州市×××加油点 |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2025年11月28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5〕危化xx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加油站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81Lxxxxx90G 地址林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66xxxx4567
本机关于2025 年 11 月 10 日对举报人举报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规往塑料桶里加柴油。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对你单位 违规进行加油作业问题 立案调查。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违规进行加油作业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xxx承认你单位存在违规进行加油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A 。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