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应急案 〔2024〕工矿38号 |
林州市×××汽配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 |
1万元 |
2024年8月26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4〕工矿38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 工作单位: 林州市×××汽配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员 联系电话:
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 邮政编码: 456500
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对 林州市×××汽配有限公司 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于 2024年8月19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林州市×××汽配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林州市×××汽配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认其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违法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一般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 ,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