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应急案 〔2025〕工矿17号 |
林州市×××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上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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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林州市×××有限公司 |
罚款0.5万元 |
2025年7月31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5〕工贸17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主要负责人 电话 ××××××
本机关于2025 年7 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名从业人员无证进行特种作业。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存在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你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违法事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条A:“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A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