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应急案〔 2024 〕21号 |
林州市XXX加油站未定期对安全设备维护案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林州市XXX加油站 |
叁仟 |
2024年8月14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4〕21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x加油站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06586XXX地址原康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于2024 年 8月 2 日对 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油罐液位监控仪故障未正常运行,于8月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油罐液位监控仪故障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XXX承认你单位存在油罐液位监控仪故障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未对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1个月内),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综合裁量,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一般。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 ,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14日